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還有,消保法裡那一條裡說有出版品有保固期限的?
如果我沒有記錯,當初CCCD出版時,封面都有標示此為防烤CD,而且標示的範圍,印象中至少佔有封面大小約四分之一的範圍,這是否有達到,『防Copy商品標示未盡到告知義務』的條件,建議你去查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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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沒有保固期限沒關係,但應該要充份揭露資訊,有足夠的據點讓人可以試聽。
防盜Copy的方法,並不是只CCCD而已,
有的標示小小的字,有些竟然在盒子裡,
大概已經被消基會指正,現在"可能"大多是都有明顯的標示。
但過去被財團騙的消費者,不就自認倒楣了! 又不能退貨!!
買正版CD,不就是助漲財團侵害消費者權益嗎?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這個部份,你要去問陳百潭,只要版權著作人同意使用,就不成問題。所以只要版權擁有者沒有提出告訴,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的說法就不成立
印象中所謂的散佈著作物,並不含帶有主動與被動之分,是故並不能用非主動的理由,當成阻卻違法的事由,更何況你所謂的主動的定義跟本就完全錯誤,你不主動提供上傳,人家就算點取下載又如何下載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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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著作權法修正後,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屬於公訴罪,
不需要版權擁有者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偵察。
一堆人都在媒體、公開場合,看到阿扁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選舉/唱片公司歌手.....
"主動"散布50年內的詞曲著作,同樣是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
為什麼檢官沒對主動散布的人提出告訴?但你又扯到什麼未經證實的"被動散布"也有侵權的嫌疑!
你這叫做寬以律己嚴以待人。只準歌手公然侵權卻不檢舉,但不允許死老百姓合法下載。
甚至於可以說你是助漲財團散佈謠言! 同樣有違法的嫌疑喔! 

不管是詞曲/CD/書籍影印一樣,著作物就是著作物,你又扯到"被動散布",
那圖書館集中了一堆書籍,又可以影印,圖書館不就也"被動散布"侵權了?
而在法律上的界定上, A買了正版CD, B有燒錄機/燒錄片
1. 若B向A借CD來燒,B自己燒自己聽,則A/B都不算侵權,
2. 若A買了正版CD,A自己燒成CD拿給B,因為是A複製,且是A拿給B,則A算是侵權,B不算侵權。
而P2P軟體,則是以 1.的方式,讓借來借去的流程更方便,由B自己完成複製來聽,
且A並不需要在自己的機器複製一個檔案後再拿給B,
所以,只要P2P軟體為非商業行為的自行複製,就是100%合法的。且是避免助漲財團違法!
要抓侵權的,先抓在公開場合公然演唱50年內詞曲的歌手吧!
(且歌手搞不好還拿錢,也有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