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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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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0
現行民法985條,988條是在民國74年才修正為無效的,
在民國74年以前,重婚的效力是得撤銷而非無效,
所以在民國74年以前的重婚行為,
只要利害關係人未向法院聲請撤銷,
則前後婚均為有效,
所以才會有所謂的大小老婆之稱呼!!!
所以兩個老婆在法律上均為合法配偶!!!
(本例是在民國74年以前結婚的)
舊 2005-10-06, 07:3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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