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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FlyNews
CD並不是民生必需品,我可以不買,但不需要不聽音樂,
因為憲法及著作權法的人權保障,可以合法的下載來聽!但要知道怎樣才是合法下載。

明明就合法,你又扯到助漲...
而購買高價的正版CD,才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我有說兩個法喔!)

已有唱片通路被公平交易法罰過300萬了!
-->這不是助漲財團違法嗎? 為什麼你不宣導拒買正版CD呢?

沒錯呀,我並沒有反對下載盜版不違法的事實,所以我說的是你在助漲犯罪,我明明是在說你在助漲犯罪,你卻跟我扯到合法?你在助漲犯罪,我說的本來就是事實,難道這不是事實?

所以我才問你呀,是不是一個警察貪污,他就可以代表全部的警察?
是不是一個唱片公司違法,就代表所有的唱片界都違法公平交易法?
是不是你買了任何一個唱片,就代表這一定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
你到是跟我說是?還是不是?

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你買的正版,一定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
但問題是不管你買到任何一人賣的盜版,你絕對是助漲犯罪,這是不折不扣的事實呀。

引用:
消保法的部份,則是試聽點沒多少個,但買到爛歌卻不能退/換貨。
-->唱片公司不提供保固期,防Copy商品標示未盡到告知義務.為什麼你不宣導拒買正版CD,而助漲財團犯罪呢?
(看要不要再扯到IFPI有沒有干涉立法/干涉行政中立,圖利特定財團? )

等一下,消保法那一條告訴你,我買了一個商品,可以用『我覺得』很難聽,『我覺得』很難吃,的理由來要求退貨的?

很難聽或很難吃等等,這些都只是主觀感受,無法用客觀數據來量化
更沒有任何儀器來證實這些感受是否真實存在
消保法那一條說這些可以當成退貨的理由的?

還有,消保法裡那一條裡說有出版品有保固期限的?
如果我沒有記錯,當初CCCD出版時,封面都有標示此為防烤CD,而且標示的範圍,印象中至少佔有封面大小約四分之一的範圍,這是否有達到,『防Copy商品標示未盡到告知義務』的條件,建議你去查詢一下
引用:
所以,購買高價的正版CD,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還是存在!

賣盜版等於犯罪,這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但出唱片可不等於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呀
除非你能證明,所有的唱片公司,『全部』都是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
否則的話,所謂的購買正版CD,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的說法並不存在
引用:
阿扁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選舉/唱片公司歌手.....
在公開場合唱愛拚才會贏,或50年內的詞曲著作,同樣是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
(麻煩先打老虎,別打蒼蠅,要是他們都尊重著作權,陳百潭就發了!)

這個部份,你要去問陳百潭,只要版權著作人同意使用,就不成問題。所以只要版權擁有者沒有提出告訴,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的說法就不成立
引用:
而P2P軟體並不能散佈著作物,只能散佈檔名(歌名/片名),由別人自行完成複製行為。
你有看過可以把檔案主動傳送給其他用戶的P2P軟體嗎?
MSN傳檔/收發Email,都可以主動把特定檔案傳給其他人,
但沒有任何一套P2P軟體可以把特定檔案傳給其他用戶,
必須要其他人想複製時,自行點取下載,但別人不下載時你也沒法Push給他。

印象中所謂的散佈著作物,並不含帶有主動與被動之分,是故並不能用非主動的理由,當成阻卻違法的事由,更何況你所謂的主動的定義跟本就完全錯誤,你不主動提供上傳,人家就算點取下載又如何下載的到?
引用:
更何況,P2P軟體還有國與國的問題,台灣的著作權法只對本國國民有效,香港大陸日本哪會去理你的台灣著作權法?

本來就是討論台灣的人民的使用違不違法的問題,日本香港的人民,自然會有當地的法律來對付他們,難道你要跟我說日本跟香港是個允許盜版可以光明正大存在的國家嗎?

引用:
所以,使用免費的P2P軟體,比在公開場唱50年內的詞曲著作,還要合法!
而Kuro會敗訴,是因為Kuro雇請員工去分享檔案,且Kuro又收費,這就牽涉到商業行為了!

至於為什麼你會認為用P2P有非法的嫌疑呢?
那是因為,一般的死老百姓大概要慘死或倒大楣才能上媒體,死得愈慘,才能報得愈多,
不像唱片公司是掌控媒體的強勢者,活著的人就可上媒體去誤導消費者。


第一,我從來沒有說過,使用P2P軟體不合法這句話
只要你不上傳,你就不違法,所以麻煩一下
為了不違法,BT下載請勿做種。。。。 ,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32724
加油吧。


第二,在公開場唱50年內的詞曲著作,只要版權擁有人不反對,就不存在有違法不違法的問題。所以你後面的跟本就不成立,也就不必再說了。
舊 2005-10-06, 05:51 P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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