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高價的CD,你可以不買,CD並不是民生必需品,政府不可能因為CD的價格而介入,所以唱片通路獨佔,並不符合消費市場壟斷的條件,獨佔,並不代表壟斷,那是兩回事。
既然唱片公司沒有壟斷,那就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也就不存在買CD支持正版是助漲財團犯罪的事實,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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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並不是民生必需品,我可以不買,但不需要不聽音樂,
因為憲法及著作權法的人權保障,可以合法的下載來聽!但要知道怎樣才是合法下載。
明明就合法,你又扯到助漲...
而購買高價的正版CD,才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我有說兩個法喔!)
已有唱片通路被公平交易法罰過300萬了!
-->這不是助漲財團違法嗎? 為什麼你不宣導拒買正版CD呢?
消保法的部份,則是試聽點沒多少個,但買到爛歌卻不能退/換貨。
-->唱片公司不提供保固期,防Copy商品標示未盡到告知義務.為什麼你不宣導拒買正版CD,而助漲財團犯罪呢?
(看要不要再扯到IFPI有沒有干涉立法/干涉行政中立,圖利特定財團? 

)
所以,購買高價的正版CD,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還是存在!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同意,但是烤貝行為那是自行使用,才能夠認定為不違法,若是使用P2P散佈著作物,那就是達成散佈的條件,這就已經跟不假他人之手,不要有商業行為無關了,
同意,下載盜版既然不違法,想做就做沒人會管
但同樣的道理,散佈盜版既然是違法的,那下載盜版就是助漲犯罪,就算不違法,還是不改這是助長犯罪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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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選舉/唱片公司歌手.....
在公開場合唱愛拚才會贏,或50年內的詞曲著作,同樣是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
(麻煩先打老虎,別打蒼蠅,要是他們都尊重著作權,陳百潭就發了!)
而P2P軟體並不能散佈著作物,只能散佈檔名(歌名/片名),由別人自行完成複製行為。
你有看過可以把檔案主動傳送給其他用戶的P2P軟體嗎?
MSN傳檔/收發Email,都可以主動把特定檔案傳給其他人,
但沒有任何一套P2P軟體可以把特定檔案傳給其他用戶,
必須要其他人想複製時,自行點取下載,但別人不下載時你也沒法Push給他。
更何況,P2P軟體還有國與國的問題,台灣的著作權法只對本國國民有效,香港大陸日本哪會去理你的台灣著作權法?
所以,使用免費的P2P軟體,比在公開場唱50年內的詞曲著作,還要合法!
而Kuro會敗訴,是因為Kuro雇請員工去分享檔案,且Kuro又收費,這就牽涉到商業行為了!
至於為什麼你會認為用P2P有非法的嫌疑呢?
那是因為,一般的死老百姓大概要慘死或倒大楣才能上媒體,死得愈慘,才能報得愈多,
不像唱片公司是掌控媒體的強勢者,活著的人就可上媒體去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