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這個新聞
不禁想到...那同理可證
只要用完後歸還
就都不算是想 「不法所有」
並不構成刑法上的竊盜罪
所以古話 "不告而取為偷" 現在在刑法是不成立的了??
那若是碰到這種白爛的鄰居
到底應該用甚麼法條來打官司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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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騎鄰居車 歸還判無罪
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基隆巿高姓婦人因一時急用,見鄰居機車鑰匙沒拔,騎走機車,20分鐘後再騎回鄰居家附近停放,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並起訴,但法官認為她並非想「不法所有」,判她無罪。
起訴書指出,27歲的高姓婦人去年12月4日下午4時多,在基隆巿中船路 14巷竊得鄰居未取下鑰匙的機車代步,當天騎回中船路、義二路附近的路旁汽車停車格停放,車主因發現機車不見向警方報案,警方尋獲後,依路口監視器錄下的影像,發現高婦涉有重嫌,依竊盜罪嫌將她移送法辦。
高姓婦人承認她當天因急著要到義二路附近找婆婆和小孩,而平日騎用的機車故障送修,她情急之下才將未拔鑰匙的機車騎走,20分鐘後就將機車騎回原處,因恐車主發現質問,才將車停在距原地不遠的地方,好讓車主能找到機車,熄火後將鑰匙放入機車置物箱。
法官審理認為,高姓婦人雖未經車主同意就騎用機車,但只供一時使用,並不是想不法取得,否則不會用完後就騎回原處停放,也未攜走機車鑰匙,這樣並不構成刑法上的竊盜罪。
【2005/10/0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