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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game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59
之前正好有修過"營業秘密法" 裡面講到"競業禁止"
大家參考一下

1.通常公司訂定競業禁止期間越長, 必須相對的對員工這段期間的補貼.
2.競業期間會因你在公司研發的技術(或公司的企業邏輯), 相對於競爭公司是否有相同技術或多久跟上這個技術
(若業界上大家都有相同技術或方法, 公司對你訂定期間越長就越不合理)
3.若有不合理的, 向勞工局反應及洽詢, 千萬不要冒然離職, 以免讓自己的權益喪失.
(員工用不著急著離職, 這樣似乎說明自己遲早會洩秘, 反而讓公司認為它的行為是對的)
4.網友對於離職行為拼命叫好, 這是錯誤的, 別一時爽快跟著叫好, 害社會上多個失業人口
(降低我國GDP 真是罪大呀!)

附上營業秘密法相關資料
http://www.moeasmea.gov.tw/Laws/%C0...Ak/secret-m.asp
下面這裡有些案例參考, 順便比對一下自己的情況
http://www.kcchen.com.tw/law/law01.htm

通常, 公司真的告員工的案例並不多, 大多只是寄個存証信嚇嚇而已
只要自己守本份, 就不怕簽競業禁止了
舊 2005-09-30, 09:09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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