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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要我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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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phine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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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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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9
引用:
作者
qwd
請問“在無法舉證夾帶『機密技術』的前題下”。
所指的:「三年內不得跳槽同性質的公司。」,是否不具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如果真的沒有洩漏技術,離職後可以不理會〝三年之限〞嗎?
謝謝~
原公司要告你的話,必需舉證,證明你有洩密
不然不用理它....
你只會這種工作能力,
要換工作當然也是相關產業,
不然這三年沒工作,叫原公司養你呀?
2005-09-30, 01:01 AM #
19
morphine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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