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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要我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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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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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9
引用:
作者
yider
說真的
其實簽了對公司沒什麼用處
因為你到別的公司去,原公司需要舉證你把該公司的技術帶了過去
問題就在這個舉證動作非常難作到,除非你作的太明顯了,該公司很容易就抓到
不然要被告成,不容易
請問“在無法舉證夾帶『機密技術』的前題下”。
所指的:「三年內不得跳槽同性質的公司。」,是否不具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如果真的沒有洩漏技術,離職後可以不理會〝三年之限〞嗎?
謝謝~
2005-09-30, 12:53 AM #
16
q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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