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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法 和解離婚 免登記即生效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中時電子報 】
廣 告
劉鳳琴/台北報導離婚除了「協議離婚」、「判決離婚」外,又將增加一項「和解離婚」,而且更迅速、確實,替想要離婚的夫妻開一道方便門。
為了彌補現行法對於離婚的諸多限制,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修委員會,昨天討論通過增訂「和解離婚」的新規定,只要在法庭表達願意離婚,並作成筆錄,離婚即生效,不以登記為要件。
作成筆錄後 當庭成立
我國民法對於離婚的規定,採取登記制,不管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都要向戶籍機關辦理登記。有些夫妻雖然同意離婚,但一方若不肯至戶籍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往往會造成他方極大的困擾,不但關係到離婚的效力,甚至影響到後續的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等問題。
家事事件法研修委員會昨天討論離婚問題時,體認到實務上常見的困擾,在尊重當事人自主權的前提下,為離婚開一道方便門,只要在法庭上同意離婚,並作成筆錄後,離婚即當庭成立。
比如,夫妻的一方,以對方外遇訴請離婚,他方亦坦承外遇並同意離婚,法院即無必要再大費周章去調查被告到底有無外遇。
這項立法通過後,未來打離婚官司的兩造,不管基於何種理由,只要在法庭裡,當著法官的面表示離婚的意思,雙方於作成筆錄後,離婚即生效,至於到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都不影響離婚的法律效力。
一方未到庭 視訊辨人
但現行法下,如以外遇訴請離婚,他方縱然承認外遇的事實,並表達同意離婚的意願,但仍不能判准離婚,法官必須依據原告指控的事實進行調查,如果真有外遇的事實,再判決離婚。
研修會認為,兩造既然對外遇的問題都已不爭執,同意離婚,法官實無必要管那麼多,並浪費司法資源去調查外遇的事實。
至於和解離婚,可否以訴狀為之?還是夫妻兩人都要到法院?研修會認為,最好是雙方都能到場驗明正身,免得造假,如果一方實在不能到場,則應透過視訊電話,讓法官看到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