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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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rksnow
給他那個信箱是讓它寫去看能不能轉到有幫助的單位,
院長信箱你就當他是不知道該找什麼單位處裡時,一個總收件單位就是了.
不用想成是寄給行政院長的,反正也不可能給院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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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一番好意我知道,
只是如此做不過是繞遠路,試想:
行政院交辦內政部,內政部交辦警政署,警政署再交辦當地警察局,警察局再交辦分局,分
局還是把案件交給當初的派出所處理,而派出所的回覆一定是該案件屬侵占案件請報案人依
法提出告訴

結果繞了一圈還是回到原點
據我所知,要報廢車輛時監理站至少要見牌或見車,
如果這兩樣都沒有那就要車輛或車牌失竊或遺失的警方證明,
以上為標準作法,但,
有時監理站也可以用其他權宜的作法,
我聽過有監理站要求民眾連續登報一個月然後就可註銷車籍的案例,
不過那是民國80幾年的事了。
樓主要不死馬當活馬醫,
打電話到監理站問問看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