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WT1020
Regular Member
 
WT102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67
引用:
作者darksnow
給他那個信箱是讓它寫去看能不能轉到有幫助的單位,
院長信箱你就當他是不知道該找什麼單位處裡時,一個總收件單位就是了.
不用想成是寄給行政院長的,反正也不可能給院長看!



您是一番好意我知道,

只是如此做不過是繞遠路,試想:

行政院交辦內政部,內政部交辦警政署,警政署再交辦當地警察局,警察局再交辦分局,分

局還是把案件交給當初的派出所處理,而派出所的回覆一定是該案件屬侵占案件請報案人依

法提出告訴 結果繞了一圈還是回到原點


據我所知,要報廢車輛時監理站至少要見牌或見車,

如果這兩樣都沒有那就要車輛或車牌失竊或遺失的警方證明,

以上為標準作法,但,

有時監理站也可以用其他權宜的作法,

我聽過有監理站要求民眾連續登報一個月然後就可註銷車籍的案例,

不過那是民國80幾年的事了。

樓主要不死馬當活馬醫,

打電話到監理站問問看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__________________
STILL CRAZY AFTER ALL THESE YEARS
舊 2005-09-27, 12:33 P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T1020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