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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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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0
少在網路唬爛了,我朋友被警察釣過,警察要釣魚才不是這樣勒

要分辯是不是警察很簡單

1. 網路警察一定是白天,8:00~18:00上班

2.網路警察,搭配女警,不會給妳手機或電話,會要求你留電話

3.網路警察不會主動說 "****","元" 等字眼,因為要抓你就是你再網路"主動"散佈這個字眼

台灣法律多可笑,你真的去嫖妓,沒事,妳嫖到一半被抓到,沒事

可是你用想的,在網路散佈想要 "****易"的字眼,卻會被抓...

幹,我朋友只寫了一個 元 字就被抓了,根本就是文字獄 無限上綱的爛警察,爛檢察官...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9 條規定:「利用宣傳品、
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易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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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台灣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不同法官,看到元交案子,有的會判刑,有的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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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白色恐怖再現-

回歸兒少法29條立法原意記者會

「扮美眉 捉**** 員警進聊天室釣魚」、「警破色情網 ****男女一把抓」、「警釣男同志 破獲應召站 2年進帳數百萬」-這一件件聳動的新聞標題在在凸顯出社會對於「援交」的恐慌性。每當媒體大篇幅報導警方將涉嫌「援交」的案件移送法辦時,你注意到了嗎?警方所偵辦犯罪的場域皆為網路留言版或聊天室,引用的法律條文皆為<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簡稱兒少條例)第29條。

不論當事人是否有****易意圖,不論是否有實際****易,不論交易雙方是否均已成年,僅憑有****易之「暗示」之網路留言文字,即可將人入罪,此種無限上綱的言論檢查,不僅使得某些文字(如援、員、幫助、出賣)成為禁語,亦造成執法人員為求績效而誘使人民進行犯罪,此舉對於已經解嚴、實施民主政治的台灣政府而言,不啻為白色恐怖之再現。

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以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易對象事件而制訂的<兒少條例>,曾於1999年進行修法,而修訂後的<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為什麼會造成人權侵害的疑慮?檢警雙方為何一再誤認法條所欲處罰的對象而無標準、無範圍的進行誘捕偵察?其規定到底可以擴張到何種程度?在一個「逗點或頓號」均成為是否構成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爭議的同時,台灣人權促進會將於9月8日(三)早上10:00假台北市NGO會館提出我們的訴求,並演出「我要援交」行動劇,歡迎採訪攝影。
舊 2005-09-26, 11:38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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