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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九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左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
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
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
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
,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四、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
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
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行駛
車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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