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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ber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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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30
果真這類的文章還是會有些人要討伐....
不過還是有些人文意沒有看懂。
今天我違規算是我自己在這承認,問題在於,如果一件沒有證據的案件,硬要人認哉。
那今天真的只要執法人員可以因法而大加討伐,那麼自己的權利是如何被侵害?
況且,舉證責任歸於開單的警察身上。請他拿出我違規的事證。
小弟已經講了,違規是事實,那是我在這承認,重點員警的態度惡劣,我要爭議的是他在於執法的過程嘴臉難看。
請這些朋友想想,如果當你什麼都不知道走過去,就叫你駕照行照拿出來,開單,你作何感想?
如果一個行人走在路上,他未見我騎車開車,就要我駕行照拿出來,我不可以拒絕嗎?
我同意有些朋友說的,硬碰硬沒好處,但某些警察不足以讓我認同他身上的制服跟他背後的那個至高無上的法律。
舊 2005-09-17, 09:30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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