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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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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Post 嗯.......

這就是重點.

十個字.

引用:
作者P&W
重點不在於有沒有錢,在於要家長寫悔過書就是很離譜的事情,請問依法哪一條哪一款可以這樣做?或是哪一條校規可以要求這樣做,請問校規有資格規範家長嗎?這要是在美國你學校跟老師會被告到瘋賠到死~~
 
舊 2005-09-17, 02:16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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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