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一下入祀的辦法.
第二章 入祀事蹟
第二條 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
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士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衿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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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應該有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士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衿式者。
這五個條件下才能入祀的,可是....
或許第五條可以吧.......
又或許是依照『褒揚條例』
第五條 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引用條文 褒揚條例(01111) 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辨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這條也可以吧.
不過意外算不算冒險犯難.這就值得大家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