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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引用:
作者健康取向
條件 (http://www.tccg.gov.tw/confucian/Chinese/c2g.htm )

你這標題 可能不是很恰當....



這才是條件吧?
http://www.tccg.gov.tw/confucian/Chinese/c2d.htm

第二條 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
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士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衿式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Fcode=A0030004
名  稱: 褒揚條例 (民國 75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2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 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 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 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 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 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 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 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 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 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一○ 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一一 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第 5 條 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舊 2005-09-15, 08:47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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