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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aderfish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375
剛剛查了一下
公平法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多層次
 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
 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
 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
 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
 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
 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
 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
 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
 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小弟不是很懂法律,可是照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我媽還是可拿回9成的錢吧,東西都還在的話
不知道他們會有啥理由可以贏過法律呢?知道的大大可以說一下嗎?
好讓小弟心裡有個譜QQ
舊 2005-09-15, 03:20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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