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我們學校有條規定我看不太懂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體育、軍訓外,
在九學分(含)以內者,得不受本學則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但體育、軍訓(護理)如列入選修課程學分內,則應併入學期學分數核計。""
p.s第38條就是二一規定的那條項目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呢??
假如我大四下學期 有3科必修共7學分
那如果我想選體育或軍訓 讓大四下學期總學分達到 9學分
(因為我選修總共要22學分,所以想選體育或軍訓這種兩學分的湊成22學分以上)
那請問像我這種狀況有適用我們學校的條文規定之內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