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hk
Golden Member
 
ch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雞窩
文章: 2,822
如果在對方不知情的況狀下錄音,應該是不能做為証據的吧
只能做為証據的來源

(1)非法證據的範圍
  非法證據至少包括三類:一是違背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證據,二是侵犯當事人隱私權的證據,三是收集程式不合法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主要指第一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法複(1995)2號批復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爲,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得作爲證據使用”,則主要指第二種情形。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現在還出現了通過電視暗訪、銀行監控錄影等手段獲得的視聽資料,這些資料由于也是單方錄製,筆者認爲,在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上述行爲合法的條件下,這些證據不能直接作爲證據使用,而應當作爲證據來源進行審查核實後才能轉化爲證據使用。第三種收集程式不合法的證據,主要指其他違反訴訟法規定而收集到的證據。比如,調查取證應當兩人以上進行,只有一名公安偵查人員調查來的證據也是不合法的證據。
舊 2005-09-12, 11:43 AM #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k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