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perscalar
這個似乎是全世界第一個p2p刑事方面的判決
而且用全民的資源幫助大公司出他們該出的錢
根本是混蛋
我們的 著作權法 連美國都不太可能過
|
美國當然不可能過囉....但是我們立委說是在美國301貿易報復威脅下.....被迫修定成刑事責任以及去除意圖謀利......
P.S.我是指著作權法,p2p方面問題暫不探討.....當然是不是真的如立委所說這樣就不得而知了......當初提案的立委裡有蠻多爭議的立委...那時板上人稱之為"利"委...是否有被八大收買遊說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