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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 W.,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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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猴子的家
文章: 1
引用:
作者hjfrank
換句話說,
最主要就是雙方在"價格"上喬不定,
而不是著眼放在 IFPI 在各媒體宣稱的"業者侵害著作權法"上囉???


"侵害著作權"是說法
興訟是手段
錢才是目的
舊 2005-09-10, 03:32 PM #7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sh W.,Esq.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