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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craz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85
我覺得就法而言......提供平台應該沒罪(如果那平台單純只是提供關鍵字搜尋檔案功能,且不刻意強調mp3下載....etc,聽說有業者將CD封面等連結刻意貼出就不太好)
但消費者下載版權的東西本來就有罪....因為新修訂著作權法已經將"意圖營利"拿掉了....擁有再製物卻沒有原版很明顯就是違反著作權法,而且這是公訴罪的刑法喔............我覺得幹麻把法定的那麼嚴重.....違反著作權法就有民事責任就好了呀....看要賠個10萬或是20萬嘛......但竟然還要判刑哩 !
跟以前的著作權法比較起來,對廠商比較有利,他們可以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這樣他們可以不用付任何仲裁費用.....且刑事問題,檢方要主動偵查..........
老實說很多人都有違反現在嚴厲的著作權法...只是業者沒有舉發而已....嚴格舉發的話...可能要關一堆人哩!比如說擁有補帖,賣場撥放熱門音樂,公司聚會或活動撥放歌曲或唱歌,小吃店的cable電視公開播送,還有一些理髮店也可以看電視......不勝凡舉.........這些都是違法的!
舊 2005-09-10, 04:52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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