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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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經由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是無罪的。
警察一般召開的破案記者會,實際上是有違法律正當程序的,因為當時只是嫌疑犯而已,連被告都談不上,更不能確定他就是有罪。
如果當時就讓媒體這麼大肆報導,將嫌疑犯的臉孔長像向社會大眾傳播,那麼社會一般大眾很容易產生這個人就是罪犯的既成印象。但是問題是他不一定會被判有罪,甚至有可能不起訴,那麼即使當司法還他清白,他回到社會還是得面對眾人千夫所指的日子。他被破壞的名譽,誰來補償?媒體會在司法證明他清白後,以同樣篇幅比例的報導也還他清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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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段時間內是不是應該要禁止媒體採訪,不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還有,為什麼新聞都要在在主播說完"家屬聲淚俱下"這一類台詞的時候
接著就播放人家嚎啕大哭,不然就是當場暈倒的畫面,這樣是不是太不尊重人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