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還有很多人的文章要回的,但是因為前面犯了一個大錯
所以就沒立場回了。
我想討論到這裡也很清楚了
我再此做一個個人結論
陳同學是好心,但不代表好心害死人不用負責,否則這世上就不會有醫療糾紛了
不要跟我說醫生無關,除非有人能證明醫生『完全』沒有好心
全世界的法律,也沒有一條是有無償助人可以害死人無罪的法律的。
顏同學的死是意外,但這個意外是陳造成的,所以他的過失致死的責任可以成立
雖然他是不小心,但過失還是存在,只要有一點點過失,就會有責任,
民事的過失責任的認定,本來就是這樣,否則的話這世上就不會有車禍糾紛了
沒有人能保證玻璃娃娃不會發生意外,就好像沒人保證你開車不會有意外一樣
但你不會因為沒人保證而不開車吧?所以所謂的以後沒人敢幫助殘障這點,跟本無關。
陳背他下樓會增加危險,跟顏父把他帶來學校也會危險無關
因為顏父沒有害死他,如果顏父不小心害死他了,又有人告他,過失還是有可能成立
比如說母親給嬰兒吃香灰致死的例子
還有母親把嬰兒單獨放車上而窒息死亡的例子
這些都是好心,都是不小心,都是意外,但都可以認定為過失
只要有人告他們的話,過失就可以成立。
所以陳同學是好心,是不小心,是他倒霉遇到意外
但這只能證明他很可憐,不能證明他沒有過失。
法官可憐陳家,那誰來可憐顏家?
今天我萬一為了閃避大車而撞到行人,行人要告我
我也很倒霉呀,我也很可憐呀,但法官若是可憐我
那誰來可憐被撞的行人?
難道有人希望以後法官判案是用誰比較可憐來決定誰錯嗎?
一般人是講情理法,法官是講法理情,這是事實
法官不可能,因為輿論或同情,而昧於法律
如果法官會受到輿論而影響,這只能證明他是個失敗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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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若是要上訴,或是法官發回更審
除了能把賠償金額降低之外,其它的部份好像沒有什麼可著手的地方。
頂多是對於陳同學知不知情是玻璃娃娃這一點,算是滿重要的關鍵
但是對於結果,影響並不會太大,因為校方與陳家是連帶侵權人
結果還是會變成,兩方共同賠償xxxxxx元
如果要問我對這案件的看法,那我也認同三百萬太多了
這樣你們滿意了嗎?但我前面跟其它人爭論的部份
完全沒有提到這一點喔,我只是糾正其它人的法律錯誤觀點而已
我跟本沒有替那一方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