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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c_g_h1121
""雨天路滑時背人下樓"是不是真的算是一個危險的決定(真的有滑到那麼嚴重嗎)?這要看你背的人是誰。也就是以本案為例,關鍵是陳生到底事前知不知道顏生是玻璃娃娃患者?所以這點也是高院在判決裡所強調的重點。
如果之前陳生以為顏生只是類似一般小兒麻痹的肢體障礙患者的話,則就算他背顏下樓中途不慎跌倒,會因此致顏於死的機率也實在很低(除非顏頭部直接著地);但相反的,如果陳之前本來就知道顏是玻璃娃娃患者,身體根本就經不起任何稍微嚴重一點的碰撞的話,那麼就像你講的,當他決定背顏下樓時,從客觀理性上來說,本身就已經是一種錯誤。
但看看高院的判決,法官是以哪一點認定陳一定知道,所以也因此認定其"有過失"?"一望即知"?"同學相處那麼久了所以就一定知道"??請問這些算是什麼在法律上的"直接證據"?
我就說了,也請你摸著自己的良心問問看自己,在這件事還沒發生,玻璃娃娃不像這次這麼頻繁的連續在電視螢光幕上出現多次以前,五年前,請問有多少人真的能夠"一望即知"所謂玻璃娃娃和小兒麻痹患者在外觀上的不同?而如果連我們成年人根本就都無法"一望即知"的話,那你,或高院法官要求當年一個年僅16歲的孩子要"一望即知",或在無人明確告知的情況下(因為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人曾對陳明確告知)請問這個想法與要求會不會也未免太不合常情常理了一點?

這個部份我同意你,如果說顏同學主張不知情顏是玻璃娃娃這一點,能夠得到證實。
那麼那他就會從『雨天揹玻璃娃娃下樓的過失』,變成『雨天揹殘障人士的過失』
那他的過失就可以減輕,所以這個部份如何認定,就變成很重要的一個關鍵。

但是很遺憾的是,這個部份說實在話對於整個判決影響不會很大。
第一,因為不管他知不知情,人總是因為他而死,就算他揹的不是玻璃娃娃,也有可能會摔死
因為民事訴頌是採結果論,陳同學本來的罪,就是過失致死。
而不是故意致死,就算是能證明他不知情顏是玻璃娃娃,也只能把他的過失減輕
但人終究是死了,而且所謂的過失認定,是要視你的判斷與行為
會改變當時的狀況,變的更危險,來做認定過失的有無。
所以就算是『雨天揹殘障人士下樓』其危險性還是大於留在教室。

比如說,我前面機車閃避大車,撞到路人的例子
法官認定你應當減速急停,而不應快車閃避
事實上有經驗的人都知道,這當下電石光火的一瞬間
有誰會想到這麼多?有誰有能力做這麼慎密的判斷?
但很抱歉,你的判斷錯誤,如果沒有撞到人,沒有人告你
所以這不算過失,這只是錯誤判斷而已。
但若是有人告你,那怕是一點點的過失,都有可能會有責任
所以所謂的過失責任的意思,就是沒有你,事情就不會變成這樣。
同理可證,沒有陳同學揹顏同學下樓,顏就不會死在他手上
所以陳同學難然不是故意的,但還是有過失。

當然會有人牽托說,那顏父跟本不該送他來上學,因為他隨時會死
或是陳不揹顏,玻璃娃娃日後也有可能因為別的原因而摔死
問題是我們在討論的是過失責任在誰的身上,不是在討論過失會不會發生
否則為什麼沒有人在說,我雖然閃避大車撞到行人
但我不撞他,他日後也有可能會被別人撞呀
這跟過失責任在你身上有什麼關係?
試問玻璃娃娃隨時會死,一般人難道就不會隨時會死嗎?
這個案子很簡單,是討論過失責任是不是在陳同學身上
所以只要查明玻璃娃娃是不是因他而死就明白了
至於玻璃娃娃該不該來學校,會不會增加危險性
一點也沒有關係,否則的話我是不是也可以說
雖然因為閃避大車而撞到行人
但是行人走在路上是不是比在家危險?所以跟本不該出門給我撞?



引用:
我前面就已經說過至少三次了,該棟出事的大樓當年根本就沒有電梯設施,結果你怎麼還在拿這點來說嘴?請問你這不是偏執是什麼?



我就知道你會這樣回答,我知道你說過了,這點我很清楚,
我是指下樓的方法,要用更安全的方法,跟大樓有沒有電梯無關
沒有電梯,就更不應該下樓。更何況按規定校方應該要設無障礙設施,所以沒電梯這一點
這在法庭上對被告更加不利,別忘了是陳同學與校方都是被告人。

引用:
沒錯,你自己都說出來了。所以如果你真的是出自善意的希望能跟大家討論這個案例,那請問你是否便應該就事論事,有一分證據才能說一分話?
你到現在之所以會一直都在自己的圈圈裡面繞著出不去,就是因為你甚至連對二審判決書的內文都加入了太多個人主觀的推測與猜想。你說你在強調的是你或說法官的推論"過程",而不是判決書上推論的"結果",問題是,既然根本就是沒有在判決書上寫明的部分,那你本來就不應再自己拿來作為自己論述的一部分啊!否則若大家都這種搞法那還不是沒完沒了,大家都以自己心裡所想的當成真理就好了,還需要判決書幹麼,還需要司法制度做什麼?

我想你跟本是搞錯了,有誰規定我不能猜測法官的推論過程的?
請問這犯法了嗎?更何況我的推論過程是全數建立在有法有據的立論上
如果你不認同我的推論過程,請你『依法依據』的來指正我或反駁我
有誰規定我不能猜測了?而且我這不是猜測,這是有法有據的推論
今天不是因為有人覺得法官的判決結果不合理嗎?
如果我能證明法官的推論過程是合理的,那麼就算法官想的跟我不一樣
我仍然可以證明法官的判決是合理的不是嗎?這跟證據有什麼關係?

另外要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把自已的刮乾淨。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7&postcount=891

最好你都沒有對法官的判決的內文有太多個人主觀的推測與猜想。
連昏庸兩字都出來了,請問一下到底是誰沒有在就事論事?
最好你都沒有猜測醫生說的話,醫生敢不敢說保證能救活
就只憑你心理想的猜測的就能夠當成真理,哈∼

引用:
你在這一點也是一直在偏執。我相信從頭到尾,都沒有人會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陳生可以完全不必為這個事件負上任何責任。大家只是認為,法官在考慮法律的層面時,是否也應該同時兼顧情與理的溫暖而已。而從最後高院卻仍執意要判陳與校方共同賠償330萬元這個現實來看,大家實在完全看不出來這種判決結果,究竟算是哪門子的兼顧到"情與理的溫暖"?


不好意思,這個部份跟討論無關,我的目的是想討論這個判決合理不合理。
至於你所謂的"情與理的溫暖",這不是法官應該盡的責任,而是政府應該盡的責任。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法律,不是社會學,把這個帽子戴在法官頭上,他承受不起。
法官的責任,是儘可能就他的專業,做出公平的判決
台灣的司法的確要進步,的確不是完美的,但還輪不到你這被煤體給誤導的人來批評
就算他認為陳同學很可憐,但難道死了一個小孩的顏家就不可憐?法官若是可憐陳家,誰可憐顏家?
而且這又是民事,如果是刑事,那還可以可憐他,而從輕量刑。
民事上法官就算知道有利陳家的論點,但只要陳家的律師沒有提,他就只能裝做不知道。
否則的話,那就代表這個法官偏坦,這對法官的專業來說,是很大的污辱
至於輿論如何想那就別提了,如果法官會被輿論而改變的話,那還叫法官嗎?
還是說你希望台灣的法官都像這樣才行?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8&postcount=855


引用:
而另外,你又一直強調:"判歸判,又不是一定會要陳生賠,顏家可以只向學校求償啊!"是啊,那如果不是因為這次已經把事情鬧大,而如果學校方面又不肯完全負起這個責任的話,那請問陳同學至少一半,一百來萬的賠償金不就賠定了?如果你硬要堅持你這種"判歸判,又不是一定會要陳生賠"這種想法,那OK啊,就我們兩個人好了,你要不要向我簽一張借據,並約定於我向你索款時,你將無條件支付我現金一百萬元整?你一定會問,你幹麼要簽下這張借據,你又沒有欠我錢,但我就說:

唉呀,黃金騎士兄,這有什麼關係呢?我當然也知道你其實並沒有欠我錢啊,所以你放心啦,你簽歸簽,我也不一定會真的找你拿錢啊,不用擔心啦~

(是不是因為事情鬧大後,顏家才決定不跟陳同學拿錢這點,相信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有必要再一直這樣浪費口水嗎?)

顏家可以只向學校求償,這句話不是我說的,而是法官說的。
我說的是事實,而為什麼判三百萬,我也說明了

通常有人『把自己心裡所想的當成真理』的時候,
都只會用『明眼人都看的出來這句話』,當成沒有證據之飾詞
這種事我見怪不怪了,我只是說明沒有證據證明他是為了錢,這是事實。
說出事實不對嗎?難道我說的不是事實?你到是跟我說說這是不是事實?
反到一直有人搞不清楚狀況要跟我浪費口水
這能怪我嗎?如果有人想證明顏家是為了錢,這也很簡單呀
只要他日後出爾反爾,再跟陳家要錢就行啦。這就是最好的證據
但是現在沒有證據,還是不可改變的事實,說出事實不對嗎?

反到是『明眼人都看的出來這句話』
這使我想到,前面不是有人說過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嗎?這句話言猶在耳
想不到馬上就看到有人當成馬耳東風啦

至於你要我簽借據給你,建議你先考慮一下顏家的心情
等你送一個家人來給我害死再來說吧。
舊 2005-09-05, 04:10 AM #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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