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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雲影
復活了...


關於之前提到打破杯子的例子...
民法對於損害賠償之債的特殊範圍部分...可縮小、減輕或免除之情形

對於
1.損失利益不賠(民91條、247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減。

2.過失相抵(民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3.損益相抵(民216條之1)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

這些都不是重點,無從由判決書上得知法官認定陳同學的過失責任,佔了多少的比率,假設陳同學與校方佔的過失比率是1%比99%,但因為連帶侵權人所負擔的賠償必需要一致。所以校方與陳同學的賠償金額不能差太多。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5&postcount=927

1.陳同學已經具有一般應注意之義務,所以出事了就有過失

2.當然顏父延誤就醫的部份,可以申張其負擔一部份過失責任,而減少其賠償金額。而判決書對於延誤就醫的說明我就不提了。

3.這件事沒有人有受利益,當真說起來,也許校方與同學照顧顏同學的部份算是利益吧,但顏同學已經死了,其利益已經自然消滅,或者改個說法,其利益因為陳同學死亡的損失,可以主張其利益不可能大過其損害。畢竟人死為大,顏家得到的利益再大,也大不過一條生命。
舊 2005-09-05, 04:08 AM #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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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