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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影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引用:
作者egban
附帶一提,黃金被停權了嗎?
我問他的問題來沒答呀!可惜......

復活了...


關於之前提到打破杯子的例子...
民法對於損害賠償之債的特殊範圍部分...可縮小、減輕或免除之情形

對於
1.損失利益不賠(民91條、247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減。

2.過失相抵(民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3.損益相抵(民216條之1)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4.生計關係相抵(民218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5.讓與請求權(與這個案例情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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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起來了
 
舊 2005-09-02, 05:08 PM #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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