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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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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Cool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陳同學不是平常照顧他的人,他有沒有把握揹他下去而不滑倒,若是平常照顧他的孫同學,會不會在雨天路滑的時候揹他下樓?
如果他知道顏是玻璃娃娃,他有沒有想到,冒險揹他下樓,會不會增加危險性?若他想到了,他會不會下這個決定?
既然下了這個危險的決定,這不是違背一般注意義務是什麼?


"雨天路滑時背人下樓"是不是真的算是一個危險的決定(真的有滑到那麼嚴重嗎)?這要看你背的人是誰。也就是以本案為例,關鍵是陳生到底事前知不知道顏生是玻璃娃娃患者?所以這點也是高院在判決裡所強調的重點。
如果之前陳生以為顏生只是類似一般小兒麻痹的肢體障礙患者的話,則就算他背顏下樓中途不慎跌倒,會因此致顏於死的機率也實在很低(除非顏頭部直接著地);但相反的,如果陳之前本來就知道顏是玻璃娃娃患者,身體根本就經不起任何稍微嚴重一點的碰撞的話,那麼就像你講的,當他決定背顏下樓時,從客觀理性上來說,本身就已經是一種錯誤。
但看看高院的判決,法官是以哪一點認定陳一定知道,所以也因此認定其"有過失"?"一望即知"?"同學相處那麼久了所以就一定知道"??請問這些算是什麼在法律上的"直接證據"?
我就說了,也請你摸著自己的良心問問看自己,在這件事還沒發生,玻璃娃娃不像這次這麼頻繁的連續在電視螢光幕上出現多次以前,五年前,請問有多少人真的能夠"一望即知"所謂玻璃娃娃和小兒麻痹患者在外觀上的不同?而如果連我們成年人根本就都無法"一望即知"的話,那你,或高院法官要求當年一個年僅16歲的孩子要"一望即知",或在無人明確告知的情況下(因為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人曾對陳明確告知)請問這個想法與要求會不會也未免太不合常情常理了一點?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如果他當真要下樓,他為何不選擇多找幾人來抱他下樓?
或是用電梯下樓?而選擇較危險的一個人背他下樓?
他選擇較危險的方式,這不是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又是什麼?


我前面就已經說過至少三次了,該棟出事的大樓當年根本就沒有電梯設施,結果你怎麼還在拿這點來說嘴?請問你這不是偏執是什麼?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判決書講的是法官的推論結果,不是法官的推論過程
但我那一句說我講的推論過程,這是判決書的內容了?


沒錯,你自己都說出來了。所以如果你真的是出自善意的希望能跟大家討論這個案例,那請問你是否便應該就事論事,有一分證據才能說一分話?
你到現在之所以會一直都在自己的圈圈裡面繞著出不去,就是因為你甚至連對二審判決書的內文都加入了太多個人主觀的推測與猜想。你說你在強調的是你或說法官的推論"過程",而不是判決書上推論的"結果",問題是,既然根本就是沒有在判決書上寫明的部分,那你本來就不應再自己拿來作為自己論述的一部分啊!否則若大家都這種搞法那還不是沒完沒了,大家都以自己心裡所想的當成真理就好了,還需要判決書幹麼,還需要司法制度做什麼?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沒錯,如果是用刑事來看的話,才要找致死的原因
因為要找出加害人,而致死的原因是意外。
所以陳同學才沒有被判刑。
但是他還是有責任,並不是因為不小心,所以就不用負責了


你在這一點也是一直在偏執。我相信從頭到尾,都沒有人會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陳生可以完全不必為這個事件負上任何責任。大家只是認為,法官在考慮法律的層面時,是否也應該同時兼顧情與理的溫暖而已。而從最後高院卻仍執意要判陳與校方共同賠償330萬元這個現實來看,大家實在完全看不出來這種判決結果,究竟算是哪門子的兼顧到"情與理的溫暖"?
而另外,你又一直強調:"判歸判,又不是一定會要陳生賠,顏家可以只向學校求償啊!"是啊,那如果不是因為這次已經把事情鬧大,而如果學校方面又不肯完全負起這個責任的話,那請問陳同學至少一半,一百來萬的賠償金不就賠定了?如果你硬要堅持你這種"判歸判,又不是一定會要陳生賠"這種想法,那OK啊,就我們兩個人好了,你要不要向我簽一張借據,並約定於我向你索款時,你將無條件支付我現金一百萬元整?你一定會問,你幹麼要簽下這張借據,你又沒有欠我錢,但我就說:

唉呀,黃金騎士兄,這有什麼關係呢?我當然也知道你其實並沒有欠我錢啊,所以你放心啦,你簽歸簽,我也不一定會真的找你拿錢啊,不用擔心啦~

(是不是因為事情鬧大後,顏家才決定不跟陳同學拿錢這點,相信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有必要再一直這樣浪費口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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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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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9-02, 10:21 AM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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