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efugee
我對判決內容相信等於我對判決結果認同?
難不成判決書是假的?我有懷疑他內容真假的理由嗎?
我相信判決書內容,但是我對判決結果有疑問
何以跌倒絕對等於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違反判決中所說的一般人注意之義務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以上是在講什麼?是不是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是不是關係到此案情的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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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不是在講一般應注意義務?
所以我才問你,你到底懂不懂什麼是一般應注意之義務?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陳同學不是平常照顧他的人,他有沒有把握揹他下去而不滑倒,若是平常照顧他的孫同學,會不會在雨天路滑的時候揹他下樓?
如果他知道顏是玻璃娃娃,他有沒有想到,冒險揹他下樓,會不會增加危險性?若他想到了,他會不會下這個決定?
既然下了這個危險的決定,這不是違背一般注意義務是什麼?
引用: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
以上又在講什麼?是不是在講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是不是在講關係到本案所違反的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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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問你,你到底懂不懂什麼是一般應注意之義務?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如果他當真要下樓,他為何不選擇多找幾人來抱他下樓?
或是用電梯下樓?而選擇較危險的一個人背他下樓?
他選擇較危險的方式,這不是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又是什麼?
判決書講的是法官的推論結果,不是法官的推論過程
但我那一句說我講的推論過程,這是判決書的內容了?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我那一句說以上的內容是致死的原因了?
我那一句是在跟你討論致死的原因了?
引用:
陳生背顏生是陳生可以自己決定的嗎?
沒有顏生答應說好,陳生會去背他嗎?
陳生選擇去背嚴生上體育課,請問這個選擇是致死原因嗎?
如果沒有滑倒,請問會有什麼過失?
如果整件事情不是因為滑倒,請問到底會有什麼過失?
如果沒有滑倒,請問陳生選擇去背顏生會有什麼不對?
今天如果沒跌倒、顏生沒摔死,請問所有的選擇還會有什麼不對
整件事可以跟致死原因相符的只有跌倒這個原因而已
沒跌倒就不會致死,所有選擇該屬於對與錯
卻是跟會不會致死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個選擇就算是錯的,顏生依然有可能不會死
只要陳生不在背著顏生時滑倒,
選擇這種模擬兩可的東西,並不是絕對主宰顏生的生死
可是有沒有跌倒卻是,如果選擇可以拿來判決
那還是是昏庸至極
因為死你說他錯,因為活你說他對
你分辨對錯是這樣分析的喔!
要是顏生沒因跌倒死亡,照你這種說法
是不是還是違背一般注意義務、還是該被告?
你還好意思跟人家講邏輯,你怎麼好意思跟人家講分析?
只有第一點是對的,其他都錯
你要不要乾脆說陳母乾脆不要生陳生就沒事了?
就好比電影蝴蝶效應一樣,我不存在就什麼事情也沒有
有人討論判決是這樣牽拖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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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們現在討論的是,過失形成的原因
而不是顏同學致死的原因。
我看你是把民事跟刑事混在一起來看了
你的問題,要分兩部份來回答
第一個方向
顏同學答應陳揹他下樓,以致於跌倒而死亡
但是法律上對於生命法益,一般來說沒有讓渡的權利
比如說,我想自殺,我給你一把刀,我答應你用刀砍我
我給你殺死我的權利,所以你若是真把我砍死了
你能用,明明是我答應你拿刀殺我了
用這個理由,來當成脫罪的事由嗎?
第二個方向
陳同學主動要求揹他下樓,經顏同學同意,他採取行動
他做出會增加危險性的行為(錯誤的過失判斷)
發生陳同學跌倒害他人死亡事件(過失結果論)
陳有過失,依過失致死
他人的行為來追究責任
顏同學答應陳揹他下樓,他讓陳來揹
他同意這件增加危險的行為發生(錯誤的過失判斷)
發生陳同學跌倒害自已死亡事件(過失結果論)
顏有過失,依過失致死
自已的行為來追究責任
(但是台灣沒有過失致死自已的罪)
所以你的問題,只能證明顏跟陳都有過失
但不能據此理由,用來當成阻卻違法的事由。
並不是說顏有過失,就代表陳沒過失了
那是兩回事,所以陳跟本不該跟他提議要揹他下樓
所以我才問你,我啥時在跟你討論致死原因了?
我想你把刑事跟民事給混在一起看了
沒錯,如果是用刑事來看的話,才要找致死的原因
因為要找出加害人,而致死的原因是意外。
所以陳同學才沒有被判刑。
但是他還是有責任,並不是因為不小心,所以就不用負責了
因為死你說他錯,因為活你說他對
這句話是完全的錯誤,
因為死所以有過失,因為活,所以沒過失
早說過很多遍了,民事訴頌是不告不理
所以就算是一點點的過失,都會有責任
今天你當然可以說
這個選擇就算是錯的,顏生依然有可能不會死
只要陳生不在背著顏生時滑倒,
這跟他是不是不小心產生過失有什麼關係?
如果每個人都像你這樣想,那這世上就不會有車禍糾紛了
試問每一個出車禍的人,都是故意出車禍的嗎?
就算每個出車禍的人,他的判斷與選擇是錯的。
他依然有可能不出事,只要在出錯的時候不要發生車禍就好了
所以在發生車禍,人家來告你的時候
你就要說
這種模擬兩可的牽拖方式,是昏庸至極嗎?
車禍糾紛本來就是等到出事之後,才來追究責任
難道沒出事會有人來追究你的責任嗎?
如果你當真因為車禍而出事,如果有人告你
比如說你因為閃避大車,而撞到行人
行人要告你,法官可能會認定
你應該是減速煞停,而不是直衝閃避
所以判定有過失
那麼難道你就要說,整件事是因為我閃避大車產生的意外
就算我直衝閃避的決定是錯的,我也不見得會撞到路人
所以這個模擬兩可的過失認定跟本不合理嗎?
告訴你!這一點也不模擬兩可,你只要告訴我
雨天路滑背他下樓,跟留在教室那一個危險就好了
至於你最後一個問題,之前早就已經回答過了。
搞不清楚狀況就少說兩句
搞清楚這是民事訴頌,是不告不理
要是顏生沒因跌倒死亡,還是違背一般注意義務
但有誰死了嗎?有誰會告他嗎?
我們現在不是在討論陳同學有沒有罪!
而是在討論他有沒有過失呀,你到現在還搞不清楚狀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