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lros
大家好像忽略了法官真正判決依據的標準為何?
依判決書來看
2審法官判決的依據是建立在「陳生是瞭解顏生身體所罹患的疾病為何」之上(而不是在陳生到底有沒有注意他會不會跌倒)
因此判定陳生在天雨路滑的情況下獨自背負顏生下樓
是一種未經充分思考的行為當然也有人會認為一般人怎可能一眼就知悉顏生身患何種疾病
但是別忘了陳生與顏生是幾乎每天都生活在一起的同班同學
而顏生身患疾病所產生特徵很容易就可以從肉眼發現
依照經驗法則陳生不可能完全不知悉顏生的身體狀況
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判決... (當然你也可以不認同我的意見)
關於這點我引用我在另一篇討論串理所發得的文
助人是快樂之本
熱心助人是件好事
但是其心態不應該是
「我是好心好意的幫助你 而你也自願接受 所以不論我的幫助你的行為對你造成什麼傷害(身體、生命、金錢) 你都只能默默接受不能埋怨我叫我負責 只因為我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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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論點,
但我不是在說過失的責任,而是風險責任,比如說投資人讓銀行操作投資結果賠錢,
這時候銀行就該負起賠錢的完全責任嘛??
我沒說助人者不用負責,而是 應不應該負起整個"風險"的責任
讓我助之人也應共同負起承擔風險的責任,
不是嗎?
今天陳同學要下樓,沒電梯的情況,抱他下樓是一種選擇
危險動作?會跌倒,也可能不會,這是下樓前彼此都知道的風險
但是我要下樓,沒其他選擇,
結果,跌倒了,責任都算抱的人的錯?
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