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所以我才問你呀,你明明就說你對判決書可以信任
那你憑什麼不服判決?這不是自相矛盾是什麼?
判決書明明白白的寫了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你到底知不知道什麼叫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我問你到底懂不懂什麼是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呀!
我本來就是跟你講判決,不然你告訴我,上面沒有一般人之注意義務?這幾個大字嗎?你到是跟我說說,到底有沒有!
沒有寫的東西不叫判決內容,我那一句說我分析的東西,這是判決內容了?我那一句說過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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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判決內容相信等於我對判決結果認同?
難不成判決書是假的?我有懷疑他內容真假的理由嗎?
我相信判決書內容,但是我對判決結果有疑問
何以跌倒絕對等於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違反判決中所說的一般人注意之義務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以上是在講什麼?是不是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是不是關係到此案情的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
以上又在講什麼?是不是在講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是不是在講關係到本案所違反的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你到底知不知道什麼叫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你到底知不知道判決陳生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的是依據什麼?
你在凹再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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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反正我很有空,愛凹我就跟你玩
請問致死的原因是什麼?是不是跌倒、碰撞致死?
陳生背顏生是陳生可以自己決定的嗎?
沒有顏生答應說好,陳生會去背他嗎?
陳生選擇去背嚴生上體育課,請問這個選擇是致死原因嗎?
如果沒有滑倒,請問會有什麼過失?
如果整件事情不是因為滑倒,請問到底會有什麼過失?
如果沒有滑倒,請問陳生選擇去背顏生會有什麼不對?
今天如果沒跌倒、顏生沒摔死,請問所有的選擇還會有什麼不對?
整件事可以跟致死原因相符的只有跌倒這個原因而已
沒跌倒就不會致死,所有選擇該屬於對與錯
卻是跟會不會致死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個選擇就算是錯的,顏生依然有可能不會死
只要陳生不在背著顏生時滑倒,
選擇這種模擬兩可的東西,並不是絕對主宰顏生的生死
可是有沒有跌倒卻是,如果選擇可以拿來判決
那還是是昏庸至極
因為死你說他錯,因為活你說他對
你分辨對錯是這樣分析的喔!
要是顏生沒因跌倒死亡,照你這種說法
是不是還是違背一般注意義務、還是該被告?
你還好意思跟人家講邏輯,你怎麼好意思跟人家講分析?
只有第一點是對的,其他都錯
你要不要乾脆說陳母乾脆不要生陳生就沒事了?
就好比電影蝴蝶效應一樣,我不存在就什麼事情也沒有
有人討論判決是這樣牽拖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