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efugee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對...只有你懂,別人都白癡不識字
一整段講的清清楚楚,你還要繼續凹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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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上面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
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那裡有寫只是因為跌倒呀?
所以我才跟你分析,到底是什麼才是一般人注意義務,這有什麼不對?你到是跟我說說,你了解什麼是一般注意義務?
搞了半天,是說不管我講的有沒有道理,只要說是判決文內的不一樣,就代表我是放屁這樣?
那你既然對判決書的內容這麼信服的話
,那又為那什麼不服法官的判決呀?自相矛盾!
現在是有人覺得法官的判決不公,沒人了解法官的判決依據在那?我的目的不在於我想知道法官在想什麼,這誰做的到?我的目的是想跟據判決書的資料,找出一個合理的判決依據,只要能證明這合理,那就算法官的判決依據跟我不同,還是改變不了這個判決有可能合理的事實。
你若是不同意的話,就依照我分析的依據反駁,你一直強調判決書上沒寫,跟我的依據合理不合理,一點關係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