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我又什麼時候說我講的東西,是判決書上講的?
判決書上講說,過失的原因是『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但到底什麼是『欠缺一般注意之義務』,想必你也啥也不懂,所以我才分析給你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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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對...只有你懂,別人都白癡不識字
一整段講的清清楚楚,你還要繼續凹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