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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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efugee
判決書都給你了,你還能硬凹,我只能說你很神
判決說那一句說過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判決書哪一句又說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又哪一句話說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什麼邏輯?那是你的邏輯,我現在再跟你講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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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什麼時候說我講的東西,是判決書上講的?
判決書上講說,過失的原因是 『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但到底什麼是『欠缺一般注意之義務』,想必你也啥也不懂,所以我才分析給你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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