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所以我把邏輯分析給你聽呀,有過失的原因是未注意,為什麼未注意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
判決書都給你了,你還能硬凹,我只能說你很神
判決說那一句說過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判決書哪一句又說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又哪一句話說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什麼邏輯?那是你的邏輯,我現在再跟你講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