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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u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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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所以我把邏輯分析給你聽呀,有過失的原因是未注意,為什麼未注意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判決書都給你了,你還能硬凹,我只能說你很神
判決說那一句說過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判決書哪一句又說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又哪一句話說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什麼邏輯?那是你的邏輯,我現在再跟你講判決
舊 2005-09-01, 01:01 AM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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