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efugee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到底是誰胡說八道?到底又是誰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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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把邏輯分析給你聽呀,有過失的判定是未注意,為什麼未注意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