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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u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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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民事訴頌是比例判決,你的過失很小,所以判的處罰就會降低
但是要完全無責(不是無罪)雖然不是不可能,但可能性太低。
畢竟人是死在陳同學的手裡,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

我前面打過的話你沒仔細看
過失行為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什麼事也沒發生,
那我會說開車怎麼那麼危險,但你沒發生什麼不好的結果
所以不能說這是你的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撞死人,
這就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心不在焉的開車就變成你的過失。
一個存在著風險的行為是不是可以看做是行為人的過失,
本來就是結果論的。

你自已看不懂判決書上的內容,這能怪我嗎?
我寫的這東西也不是我亂蓋出來的,而是實實在在就有的法理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舊 2005-09-01, 12:47 AM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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