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efugee
好奇怪的邏輯
"也許就全數人民來說,也許會減少
但就單獨個體,比如說我來說,未必就會減少"
所以
"這不能證明,幫助人會減少"
大概只有你能看的懂吧,我建議你去補個眠
法官判斷過失的依據是在:陳生有無注意天雨路滑
而陳生跌倒了所以就是沒注意
不是背不背、背的對像是誰等問題
我說過如果你愛講那麼多廢言,這種討論是浪費時間
"民事訴頌所謂的過失責任,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很難懂...有損失所以才判斷誰有過失
你可以講白話一點,我無才
誰在討論景文廁所在哪?
這是重點嗎?重點是這種判決方式
就算是必要的行為一樣也被認定
因為依據是在陳生有無注意天雨路滑
而陳生跌倒了所以就是沒注意
我倒是沒以人廢言,我覺得講的蠻對的
很抱歉我對你有這種觀感
至於那段話是還給你的,不是我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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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不懂難道是我的錯嗎?
我的意思很簡單,口口聲聲說以後不敢幫助人的那種人
他以前幫了多少殘障人了?這件事以後,他又會少幫助多少了?
真正會幫助人的人,又怎會這件事而改變?
如果真的因為這件事而讓大家不敢幫助人的話
那如果判陳同學勝訴,造成大家以為
胡說八道什麼,判決書什麼時候說這樣的話了?
陳同學不是他跌倒了,才算未注意,而是他跌倒了,就是有過失
未注意是指他背顏同學下樓,他明知揹他下樓危險性會增加
那他還是決定要揹他,就是未注意。
當然是對象是誰的問題,他要是揹的不是玻璃娃娃
就算摔倒了,造成的損傷也不重。
既然玻璃娃娃絕對不可能摔倒。
那他就不該做揹他下樓的決定。
前面那篇舉例可以說明,
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有過失是何意思,去看看
討論景文廁所的是你呀。又不是我。
誰跟你說就算是必要行為也是一種認定?
如果真的能證明那是必要行為,那陳同學當然就可以被判定無過失
比如說他沒必要抱他下樓,他可以用電梯
沒電梯,他可以把人留在教室。不必非下樓不可
若是樓上是失火現場,不下樓就一定死
那就算硬抱下樓會增加死亡的危險性
但危險性絕對大過於留在失火現場的樓上
所以這當然下不下樓的必要性有相關連
就拿你說的上廁所來說,上廁所這件事,
本身就是有必要性的行為。
所以如果抱他下樓的目的是為了上廁所。
既然有其必要性,那當然過失責任有可能減輕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就算是要上廁所
也該多找幾個人來抱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