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refugee
好奇怪的邏輯
"也許就全數人民來說,也許會減少
但就單獨個體,比如說我來說,未必就會減少"
所以
"這不能證明,幫助人會減少"
大概只有你能看的懂吧,我建議你去補個眠

法官判斷過失的依據是在:陳生有無注意天雨路滑
而陳生跌倒了所以就是沒注意
不是背不背、背的對像是誰等問題
我說過如果你愛講那麼多廢言,這種討論是浪費時間

"民事訴頌所謂的過失責任,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很難懂...有損失所以才判斷誰有過失
你可以講白話一點,我無才

誰在討論景文廁所在哪?
這是重點嗎?重點是這種判決方式
就算是必要的行為一樣也被認定
因為依據是在陳生有無注意天雨路滑
而陳生跌倒了所以就是沒注意

我倒是沒以人廢言,我覺得講的蠻對的
很抱歉我對你有這種觀感
至於那段話是還給你的,不是我說的

你看不懂難道是我的錯嗎?
我的意思很簡單,口口聲聲說以後不敢幫助人的那種人
他以前幫了多少殘障人了?這件事以後,他又會少幫助多少了?
真正會幫助人的人,又怎會這件事而改變?
如果真的因為這件事而讓大家不敢幫助人的話
那如果判陳同學勝訴,造成大家以為

胡說八道什麼,判決書什麼時候說這樣的話了?
陳同學不是他跌倒了,才算未注意,而是他跌倒了,就是有過失
未注意是指他背顏同學下樓,他明知揹他下樓危險性會增加
那他還是決定要揹他,就是未注意。
當然是對象是誰的問題,他要是揹的不是玻璃娃娃
就算摔倒了,造成的損傷也不重。
既然玻璃娃娃絕對不可能摔倒。
那他就不該做揹他下樓的決定。

前面那篇舉例可以說明,
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有過失是何意思,去看看

討論景文廁所的是你呀。又不是我。
誰跟你說就算是必要行為也是一種認定?
如果真的能證明那是必要行為,那陳同學當然就可以被判定無過失
比如說他沒必要抱他下樓,他可以用電梯
沒電梯,他可以把人留在教室。不必非下樓不可
若是樓上是失火現場,不下樓就一定死
那就算硬抱下樓會增加死亡的危險性
但危險性絕對大過於留在失火現場的樓上
所以這當然下不下樓的必要性有相關連
就拿你說的上廁所來說,上廁所這件事,
本身就是有必要性的行為。
所以如果抱他下樓的目的是為了上廁所。
既然有其必要性,那當然過失責任有可能減輕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就算是要上廁所
也該多找幾個人來抱才對。
舊 2005-09-01, 12:47 AM #10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黃金騎士-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