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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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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fugee
請問被判定過失是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何來的已經注意了,還是算過失?
應注意、能注意、而已注意,所以我判你過失?
好險你不是法官...不然台灣冤獄會更多
什麼叫做沒這個過失,又怎會有這個意外?
我聽不太懂耶!什麼叫做過失責任這本來就是結果論?
如果都是結果論?有這個結果就有那個過失,那還判什麼?

判決書上的字就是那麼多,什麼上不上課?
過失就是指陳生把顏生摔下樓
而這裡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斷
你哪來那麼多廢言?沒有人說陳生把顏生背去上課是錯的
背去上課跟上什麼課都不是判定過失的依據
只有說陳生把顏生摔下樓是錯的,你可以減少廢言再來談吧
一件事情講不到重點,只是不斷往旁邊一些無關的事情鑽
這真的是浪費你的時間、也浪費我的時間

民事訴頌是比例判決,你的過失很小,所以判的處罰就會降低
但是要完全無責(不是無罪)雖然不是不可能,但可能性太低。
畢竟人是死在陳同學的手裡,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

我前面打過的話你沒仔細看
過失行為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什麼事也沒發生,
那我會說開車怎麼那麼危險,但你沒發生什麼不好的結果
所以不能說這是你的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撞死人,
這就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心不在焉的開車就變成你的過失。
一個存在著風險的行為是不是可以看做是行為人的過失,
本來就是結果論的。

你自已看不懂判決書上的內容,這能怪我嗎?
我寫的這東西也不是我亂蓋出來的,而是實實在在就有的法理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這個推論過程, 似乎看不出有何問題與疏漏
舊 2005-09-01, 12:27 AM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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