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efugee
請問被判定過失是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何來的已經注意了,還是算過失?
應注意、能注意、而已注意,所以我判你過失?
好險你不是法官...不然台灣冤獄會更多
什麼叫做沒這個過失,又怎會有這個意外?
我聽不太懂耶!什麼叫做過失責任這本來就是結果論?
如果都是結果論?有這個結果就有那個過失,那還判什麼?
判決書上的字就是那麼多,什麼上不上課?
過失就是指陳生把顏生摔下樓
而這裡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斷
你哪來那麼多廢言?沒有人說陳生把顏生背去上課是錯的
背去上課跟上什麼課都不是判定過失的依據
只有說陳生把顏生摔下樓是錯的,你可以減少廢言再來談吧
一件事情講不到重點,只是不斷往旁邊一些無關的事情鑽
這真的是浪費你的時間、也浪費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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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頌是比例判決,你的過失很小,所以判的處罰就會降低
但是要完全無責(不是無罪)雖然不是不可能,但可能性太低。
畢竟人是死在陳同學的手裡,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
我前面打過的話你沒仔細看
過失行為本來就是有產生損失結果才叫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什麼事也沒發生,
那我會說開車怎麼那麼危險,但你沒發生什麼不好的結果
所以不能說這是你的過失。
你開車心不在焉,結果撞死人,
這就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心不在焉的開車就變成你的過失。
一個存在著風險的行為是不是可以看做是行為人的過失,
本來就是結果論的。
你自已看不懂判決書上的內容,這能怪我嗎?
我寫的這東西也不是我亂蓋出來的,而是實實在在就有的法理
邏輯其實很簡單
1. 陳同學非平常照顧之人 -> 一般人注意義務
2. 一般注意義務 = 當時客觀環境, 不應"決定"去做背玻璃娃娃這件事
3. 違背注意義務 = 作成"背同學這個決定" 而不是伊"不小心滑倒了"
4. 當時客觀環境下 + "決定"背玻璃娃娃 -> 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
5. 過失成立
這個推論過程, 似乎看不出有何問題與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