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才在問你,我什麼時候用這個例子類比顏家的例子?
我是再說明,醫生也是有好心的。
不是醫生,但同樣是害死人
無醫療糾紛,但有過失致死糾紛
病人死亡如果不是醫療疏失,那就不會有醫療糾紛了
醫療疏失自有其認定的方法,同樣的陳同學的案子,他到底有沒有過失,才是值得討論的地方,而不是說什麼好心助人被罰錢,以後誰敢幫助人,那好心醫人還被告,那以後誰敢醫人?難道因為以後誰敢幫助人,所以不管陳有沒有過失,他就不用負責嗎?
引用:

法官所說的"應注意未注意"的部份
假設造成顏XX粉碎性骨折的主因是因為樑過低,陳XX沒有注意樑,碰撞到樑之後所造成顏XX粉碎性骨折...
像這種明顯已注意就可以避免的事實...法官用應"注意未注意"來解釋的話還說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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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下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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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八道什麼,我敢說對不滿意判決的人來說,
樑過低,沒有注意樑
一定會有人說,平常人誰敢保證一定不會被樑碰撞到
結果還不是一樣,反說說來說去,就是要法官認為
好心害死人不用負責而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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