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efugee
是哪裡說不通?現在講的是特殊病症的玻璃娃娃
不是全台灣學校的所有小孩,不要硬凹
全台灣就學的玻璃娃娃最好自己保重
我相信不用宣導什麼法律觀念了
包括黃金騎士你在內,現在我想沒人敢幫
最好所有的玻璃娃娃在學校都不需要人家抱著做什麼事
充其量大概如你所說,只有失火時才會伸出援手
就算失火...我想還得想很久,看要不要拿自己的金錢、前途來賭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有功無賞、打破要賠,又是哪裡不公道?
顏家要告人家賠不是嗎?
打破了你想要人家陪,那好的時候你給不給獎賞?
什麼叫陳家賠了再說?要等賠再說、想的不算
你真的很會凹
法律的規定也是要看法官怎麼判,一審勝訴不是嗎?
今天你可以說上那堂課沒有必要那樣做
試問有沒有必要、值不值得,跟過失又有何干?
難不成今天陳同學敗訴、有過失,全是因為上那堂課太蠢了、不值得?
我想並不是,這是你自己的認知與講法
今天這樣的判決,只是說明就算在必要的時候
這樣做依然是錯的,只要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蠢論點成立
所以遇到設施不足的學校,你玻璃娃娃能做就做
不能做就算屎拉在身上也是命,最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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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通,你是在講玻璃娃娃,但我沒必要配合你
我是在講在兒子送去學校,結果死了,校方要不要負責?
你到是跟我說說,兒子送到學校,萬一死了,家長會不會想告?
那麼校方回答說,兒子好好在家就不會死了,你硬要送到學校
那你為什麼不要負責?你是家長聽了會怎麼想?
校方要不要負責是看他有沒有過失,這才是重點
跟玻璃娃娃有什麼關係?難道不是玻璃娃娃,就不會死人嗎?
民事訴頌本來多數的結果就是賠錢,
光憑這一點不能證明是為了錢,因為勝訴又不見得會執行
事實擺在眼前,顏家已經說明他的目的不是為了錢,
你相信也好不信也罷,但至少現在顏家沒拿一毛錢
你要說他是為了錢,等他真的拿了錢再來說也不晚。
而且法官也說明了,判賠三百萬,不見得就一定會找陳家執行
校方可以全數負擔這三百萬。如說他當真是以打破要賠的心態的話
那顏家一審民事就應該連陳同學一起告了
已經回答過了,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其責任不在於法官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還要上訴幹嘛?那所有的民事官司
只要一審跟二審的結果不一樣,就代表法官有問題?
那以後任何上訴,法官都只能參考一審結果
判決結果絕不能跟一審不一樣,那所謂的上訴,又有何意義可言?
你自已要把法官的論點扭曲解釋,我也沒辨法
判決書上所謂的應注意未注意,這句話本來就有很大的學問
可不是你說的你覺得有必要依然是錯的這麼簡單
如果真的能證明有必要,那所謂的應注意的條件就已經達成了
所以有沒有必要,當然有關,前面我也說了
民事的訴頌本來就是一絲絲的過失都會有責任
上體育課,對殘障人士是屬於沒必要的行為
可以做,但不見得一定要做。
但是在雨天背人下樓,不是絕對會出事的行為
但是這是會增加危險性的行為。
所以陳同學的過失責任很小,但仍然會有過失
前面我已經說了,不背人下樓他頂多只是不能上課
背人下樓,就會增加危險性,沒出事就算了
萬一出事就會有責任。
只不過責任並不會很重
所以我也沒否認三百萬的確太高了,但為什麼判三百萬
我已經說明法官的回答了,顏家是陳同學跟校方一起告
民事訴頌上連帶關係人,所判賠的金額要一致
可是判校方跟陳同學共同賠三百萬,不見得要跟陳同學求償
可以只跟校方救償,陳同學未必會賠到一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