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問題就在於有沒有過失,跟能不能預知,能不能保證,一點關係也沒有,有人說陳同學是故意跌倒的嗎?如果是故意的話,那就是故意殺人罪了。人生在世,沒有人能保證一定會不會發生意外,但是我們不應該去增加意外發生的可能性。
試問『揹同學下樓梯』,這件事本身,是不是就是一件危險的事?
尤其是在[下雨天揹同學下樓梯],是不是更加危險?
再加上對方可是一摔下去就會死的玻璃娃娃....
就變成了[在下雨天揹著玻璃娃娃下樓梯]。
如果是樓上發生了火災,不逃命就死定了,那麼我可能會這麼做
但是,只是為了去上課值得做這種事嗎?
當然,他是好心,他沒想那麼多...
所以他沒想那麼多的結果就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後果
他不用別出門,他只要留在教室就不會有事
如果他留在教室還是出事,那也不會有任何人有過失。
別出門這種話就別說了,就算是玻璃娃娃,單單出門就會有事?
跟別出門有什麼相關?有沒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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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可能沒搞清楚...
致顏於死的原因不是陳背顏下樓梯(背身心障礙人士下樓梯有違反法律規範及善良風俗

)...
而是
顏摔落於地面以及
延誤就醫所產生的後果
再來就講到法官所述的
應注意未注意的部份
假設造成顏粉碎性骨折的主因是因為樑過低,碰撞所導致的...這類已注意可避免的情事
那法官用應注意未注意而發生來解釋...那就沒什麼可議之處
但是所謂潮濕造成路滑的摔倒,是不是已注意可避免,也就是說只要注意就不會發生的情事

這...沒人能保證(或者有專業人士表示只要注意可避免)...
再來是有關閣下所述醫療糾紛事件...根本案有沒有關聯性(請不要只要是例子就隨便舉

)
陳是在醫療行為與顏所產生的關係
再來的部份"顏摔落於地面"及"顏父延誤就醫"的責任歸屬...
已判決書來說認定"顏摔落於地面"以及"顏父延誤就醫"標準不一(看來是法官自由心證)
即時就醫不表示能完全救治...那摔落地面就能表示"完全致死"
這個標準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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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就麻煩閣下說說您"客觀"的看法吧
這讓在下想到一個好玩的例子(跟本案無關)
今天...甲到一家店(假設是生XXX)
看到一個咖啡杯很喜歡...就拿出來看看
結果卻不小心打破了(未購買)...那甲需不需要賠償店家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