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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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在於有沒有過失,跟能不能預知,能不能保證,一點關係也沒有,有人說陳同學是故意跌倒的嗎?如果是故意的話,那就是故意殺人罪了。人生在世,沒有人能保證一定會不會發生意外,但是我們不應該去增加意外發生的可能性。
試問『揹同學下樓梯』,這件事本身,是不是就是一件危險的事?
尤其是在[下雨天揹同學下樓梯],是不是更加危險?
再加上對方可是一摔下去就會死的玻璃娃娃....
就變成了[在下雨天揹著玻璃娃娃下樓梯]。
如果是樓上發生了火災,不逃命就死定了,那麼我可能會這麼做
但是,只是為了去上課值得做這種事嗎?
當然,他是好心,他沒想那麼多...
所以他沒想那麼多的結果就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後果
他不用別出門,他只要留在教室就不會有事
如果他留在教室還是出事,那也不會有任何人有過失。
別出門這種話就別說了,就算是玻璃娃娃,單單出門就會有事?
跟別出門有什麼相關?有沒有出事,還要有其它的因素發生才能造成這種客觀結果吧。
我沒有嚴苛的要求誰,而是法律上本來就是這樣規定的
這也不是我要求就會改變的,更不是你吵贏我之後
法律就會更著改變的,所以你跟我說沒用。
另外你說的打破要賠這話不很公道,陳家賠了一毛錢了嗎?
你等陳家賠了再說這句話吧。
而你說顏家也有責任的理由
最好是換一個,如果你的說法可以通
那校方只要是小孩死了
不管理由就可以用放任小孩來學校
所以家長也有過失來免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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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這一點上,我覺得有很奇怪的問題,似乎在這沒人提出,就是關於監護權的事,照理說未
成年人的監護權是屬於家長,可是在學校期間,家長無法行使監護權,而學校卻又沒有監護的責
任?但學校至少應負有管理,教育,保護的責任,而在這例子上,很明顯學校在這三方面都有過
失,應當要負起全部的責任,不管對顏家或陳家來說,但為何法官認為學校對顏家有責任,對陳
家卻是判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