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論壇的例子是什麼?你是說FTP站長嗎?這跟訴頌有什麼關係?
那是指好心沒好報,就跟陳同學一樣
難道說沒有訴頌,就代表他不是好心沒好報嗎?
反過來說,你所舉的理由,如何解釋顏父是知情?所以是惡意?
你自已都說了一般人從樓梯摔傷也會致死
問題是要看高處還是低處,照這理論
老師跟家長對於知情的狀況,還是比顏父高
他應該不聽顏父的話直接送醫才對
還是那句話,我從來沒有認為顏父延誤送醫沒有過失責任
問題如何證明他是惡意?
判決書上的確是有校方與老師同學對於是否知情顏是玻璃娃娃的原因
不單單只是一句『一望既知是玻璃娃娃』這麼簡單的。
如果你真的找不到的話,我再指出來。
已經說了,本來就應該儘速就醫,你這問題問了三遍了
但應儘速就醫,不代表知情,或是有惡意。
兩者沒有絕對的關係,顏父並不知道顏同學的傷勢嚴重情形
原因是老師電話說明的內容跟顏父的認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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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怎麼知道閣下提這個的意義是什麼
請問該站長是否被判定有責任(好像沒有嘛!在下怎麼只看到眾人的指責)
還是眾人的指責就有責任就有錯...
那...閣下是想套用在這個案例嗎?
挖勒...還在知情、惡意勒
不是知情所以惡意好嗎
會嗎?
被告會知道顏摔傷的可能後果不是更不合理(顏家都不清楚了)
高處是從三四樓摔下來嗎(好像不是嘛!)
另外...延誤就醫致死無法客觀認定
為何摔傷致死就可以...
至於判決書提到的知情部份
一、二審都被駁回(刑事)
為何在民事一、二審又不同

此外在解釋部份也不清不楚(光是"應注意未注意而發生"跟"應注意已注意而發生"就沒辦法客觀認定)這樣的判決是不是有瑕疵
陳的過失認定在一、二審就有這麼大的差別...跟閣下所以為的怎麼差這麼多...
另外...閣下自行猜臆法官的意思...在下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顏父有針對這部份做說明
惟被告等人卻僅輕描淡寫的告知告訴人胞弟(即被害人)在學校「跌倒」,
所以才要自已載兒子送到醫院。
當然,死了一個兒子,已經受到處罰了,不然還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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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的立場為客觀、中立很難讓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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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都可以跟本案扯在一起...挖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