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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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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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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e二號

其實  你的立足點根本和大家是不一樣  你的焅對的 對與錯 二分法
再者  沒有人說陳同學是對的  只是330萬是不是過重??  

你舉的非醫生的例子裡面  你犯了一個錯  
試用品你可以選擇不用  程式你也可以選擇不下載
但是對於某些殘障生而言  因為家裡沒有錢請專人照顧  沒有人幫忙
一定有些事情不能作  例如  視障生 玻璃娃娃

在醫生的例子裡 你也故意忽略了一點 有多少醫生是因為愛心從醫的???
大多數人當醫生是因為  它是第一志願  它可以賺很多錢  
因為他要醫人,所以她們自有一套倫理規範教育,要有愛心是其中之一,但是有多少人有愛心?
醫人 不過是工作  除了手術  有多少情況會醫死人?手術麻醉都要簽同意書是怕糾芬
不是怕愛心被踐踏  且  重點再於 她們是拿薪水的 要有一定的小心與注意
如果顏家請看護 那個看護是一定會注意再注意  
醫生 和愛心 是不能畫上等好的  是有愛心的醫生 但是醫生不是愛心的代表
所以不適用你的例子

其實  陳同學的例子真的瞞特殊的  他好像不是那個受託主要照顧的人是孫同學嗎?
如果是孫同學不幸跌倒? 顏家是不是就真的不告了呢??

會造成這個問題  就是學校的錯 顏家要是只有告學校 就不會有這麼多風風雨雨
學校錯在哪裡  學校錯在沒有完善無障礙設施....

...

我的立足點,只是跟少部份的人一樣,如果是跟那種,完全相信煤體,反正只要對判決不滿意,就是法官亂判的人的話,請不要把我跟他相提並論。

另外你說的試用品不用,與程式不下載等等的話
剛好可以對照我前面說過這樣的話,
這個案子很簡單,陳同學不去幫,顏同學頂多是不能上課,
並不會死亡。是陳同學的行為,直接導致顏同學死亡的結果


請不要看到這句就跳腳,我說的是事實,難道我說的不是事實?
只不過說法官有可能因為陳的動機,是否出於善意。
與當時他對環境的注意程度,將其過失責任減輕

而跟你上兩句話對照的結果
試用品可以不用,與程式可以不下載
相對的,陳同學可以不要背顏下樓
而不是說什麼玻璃娃娃要不要不照顧
完全無關。重點不在於,這個案子要我們遠離玻璃娃娃
而是不管做什麼事,都要小心避免過失
你照顧玻璃娃娃要避免過失,寫程式跟發試用品不也是一樣嗎?

至於說這個案子比較能討論與爭議之處,就是價額的部份
也就是說你所謂的三百萬是不是太重?

因為無論如何,也沒辦法掩蓋陳同學的行為
導致顏同學死亡的結果,所以如果說要把陳同學的過失責任減輕
這並不困難,但要減到完全無責任,這實在太難了

問題就在於,這是連同校方跟陳同學一起告

在民事侵權爭訟上,甲、乙共同侵害丙之權益,
縱使甲僅負百分之一,乙負百分之三十,丙自負
百分之六十九的責任。

若審理認為甲、乙共負連帶侵權責任,則在民事
判決上,仍是判以甲、乙共負百分之三十一的賠
償責任。

所以個人認為,很明顯的校方是在這場訴頌上
擔任陪償金額的功勞,而陳同學就是擔任了敗訴的關鍵。
雙方各司其職。

而民事訴頌上法官不能干涉他人要怎麼告
如果顏家要一起告,法官也不能不淮他
雖然很無奈,但這是事實。

新聞上是說一審沒有告陳同學,二審因為要提高勝訴機會
才把陳同學一起告進來的。
請不要懷疑,我查了民事的判決書了
一審的判決書上,陳同學的名字沒有在被告名單上
但二審的民事判決書上有在被告名單

當然你可以罵說,顏家為了勝訴不擇手段
連陳同學一起告,忘恩負義
問題是法官也說了,判賠三百萬,不見得一定要陳同學賠
也可以要校方賠,這個部份不是法官能決定的,法官無能為力。
要解決不是沒有方法,目前輿論已經順利的鉗制了顏家
照理來說他應該不太可能再向陳家求償。
雖然不太贊同這方法,但似乎是最好的方法了。

而醫生的部份,我沒有說醫生與愛心劃上等號
但相對的,也不要把醫生收費與沒有愛心劃上等號
醫生就算不是全都是有愛心,但至少一定會有,只是多與少而已
就好像我說你沒有愛心,你會怎麼想呢?
所以我的意思很簡單,有沒有愛心,有沒有熱心
跟要不要負責,一點關係也沒有
而是看你有沒有過失而已,頂多是說因為你是無償助人
所以你的過失有可能減輕,可是如果過失受的傷害太大
減輕後還是一樣要負責

比如說你好心扶我,不小心害我摔到,
我可能會因為你是好意兼不小心而算了
但如果我摔的地方是懸崖,那就不同了
這時如果要追究責任,這難道會很過份嗎?
舊 2005-08-30, 12:20 AM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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