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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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ee2bee2
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是不明朗啊..
團購非營利不是也有傳說被找麻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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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符合我上面所引言的
預先刊登商品資訊,以招攬買家共同購買國外著作物,再由賣家出國購買的行為,因已明顯屬於為銷售目的的進口,因此也屬於禁止的範圍喔!,所以事實上辦團購在台灣的著作權法的範圍內也是屬於非法。
其實這個問題大致上都還好,假如該國外著作權物並沒有代理商引進台灣的話,國外原廠也不會大費周章來控告你,畢竟你也是跟國外的人花同樣的錢購買,但是如果台灣有代理商的話情況就不同了,因為向國外代理是要花錢的,如果代理商認為有損公司權益的話,代理商是可以控告販賣的店家的,當然以上是告訴乃論,如果沒有主動提出告訴的話,就沒有違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