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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e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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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不曉得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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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金騎士-
說實在我完全看不懂你在講什麼東西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一零七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你舉的這個法條,說實在看不出來跟顏父有什麼相關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article_id=2297

顏父在電話中跟老師對於傷勢產生誤解,他並不知情顏同學的傷勢狀況,就算他因為延誤就醫而有過失責任,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知情=惡意。


反到是法官認為老師與陳同學知情顏同學是玻璃娃娃,當然法官也沒有說陳同學是惡意,不過卻認定陳同學有過失責任

而你引用的『惡意遺棄』的條文,我更加看不出來跟顏父的案例有什麼相關,有什麼證據證明顏父...


和你說明一下好了  你說的過失看起來都是因為法官認定有過失你就認定是過失  
和你討論的大大是請你去了解何為"過失"  而不是法官說是過失就是過失...
舊 2005-08-29, 10:48 PM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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