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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影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說實在我完全看不懂你在講什麼東西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一零七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你舉的這個法條,說實在看不出來跟顏父有什麼相關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article_id=2297

顏父在電話中跟老師對於傷勢產生誤解,他並不知情顏同學的傷勢狀況,就算他因為延誤就醫而有過失責任,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知情=惡意。


反到是法官認為老師與陳同學知情顏同學是玻璃娃娃,當然法官也沒有說陳同學是惡意,不過卻認定陳同學有過失責任

而你引用的『惡意遺棄』的條文,我更加看不出來跟顏父的案例有什麼相關,有什麼證據證明顏父...



只是告訴閣下一般法條,「善意」、「惡意」的意義是什麼...

至於顏父對顏的病情是不是知情、以及他所做的決定的後果知不知情...
可以說顏父不知情...但是陳及陳的導師就必須知情
若陳是惡意...如何解釋顏父是善意

即使校方未盡完全告知義務...以顏父對顏的瞭解...是不是此類病症跌到都必須儘速就醫
延誤送醫是不是惡意行為(顏父對顏之病症知情且對延誤送醫後果知情)
這...會不會影響最後結果
如果這個無法衡量...有怎麼衡量陳的行為是否致死
或是摔倒即為造成顏之死亡而非延誤送醫
若迅速就醫也無法確定能救治...那跌倒是否也無法確定會致死
以顏父對顏的瞭解都可以延誤這麼久送醫...那陳是否會知道摔傷造成的後果

路上看到的身心障礙人士...閣下是否能判斷其是何病症...
或是鄰居之身心障礙人士閣下也相當瞭解其病症及照顧方法...
又以何斷定陳為知情...

這一切都只看到閣下以單方面的推論...
在下只是指出事件有問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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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就麻煩閣下自行查找...
舊 2005-08-29, 10:31 PM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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