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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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事實上就是你的推論,而且是毫無跟據的推論
麻煩一下,跟據或是法條拿出來看一下
那裡有.善意=不知情,惡意=知情、這種說法的?
而且如果說就你所謂的不知情等於善意的說法,那顏父並不知情顏同學的傷勢有多嚴重,這不就是屬於不知情?
陳是否知情的認定,不同在那裡?你未見你說明。
玻璃娃娃跌倒當然應該盡速就醫,不過跟討論無關,我是指說沒有證據證明顏父是惡意。至於跌倒的傷勢是不是影響結果,跟法官對責任過失大小有關,跟有沒有惡意無關,沒有證據證明顏父是惡意。
問題是我原來是說有過失就有責任,所以你說
「過失責任」有責任
「無過失責任」還是有責任
更何況,法官已經判定有過失了
所以「無過失責任」跟我原來的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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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勒...
在下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閣下自行解釋的能力太強了
法律上對善意跟惡意的解釋...就是這樣...
引用: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一零七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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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指不知情...
引用:
民法
民法第一零五二條一項五款
惡意遺棄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請求離婚.
a.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及扶養義務,兩種義務,有一方不履行,極為遺棄.
b.遺棄需出於惡意,但所謂惡意,與普通善意惡意之用法不同,非"知
情"之意,乃積極的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帶有倫理的,道義的
意味.是否惡意,應斟酌一切情事判斷之.
c.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
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得
認為惡意遺棄.
d.扶養義務之不履行:實務上多不言及扶養義務,而逕以"一方有支付
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如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足能維
持生活者",為惡意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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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下給閣下的答案...
「過失責任」跟「無過失責任」...請閣下自行查找...不要自行解釋
實際的東西跟閣下所認為的差很多
要討論法律上的解釋...麻煩作點功課(雖然在下學的不多但是忘的很多,但是有些是算是常識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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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民法概論就考過一題...何為善意第三者?何為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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