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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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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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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uperscalar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82520069
(最早的出處???)

http://www.ptt.cc/bbs/Hate/M.1125246257.A.FEB.html

判決原文
個人的部分主要跟著刑事判


關於二審的判決,各位可以自己再看看這三名法官昏庸的地方還有什麼..

合議庭認為,顏父不需為自己延遲比原定時間晚四十分鐘才到校將顏旭男送往醫院救治,而可能需負的過失致死之責,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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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對於顏旭男延誤送醫與其不治死亡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恩主公醫院函覆本院稱:「若能越早到醫院診治,當然存活之可能性會較高,但仍無法保證一定有辦法存活(因病情確實非常嚴重)。」(見本院卷第124、125 頁),兩造對該函覆表示無意見,並稱不需再鑑定(見本院卷第132頁),可見顏旭男係因其後病情嚴重不治死亡,縱上訴人顏貞祥有稍延誤送醫,亦與顏旭男之不治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故被上訴人楊明峰辯稱其無過失責任,被上訴人顏貞祥主張其不構成與有過失,均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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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見很簡單,就是

真的是要借問一下,有哪個醫生或醫院在回覆法院時會稱:"如果顏君能及時送醫治療,則本院保證一定有辦法將其救活"的?
而偏偏合議庭就是據此認定,因此"縱上訴人顏貞祥有稍延誤送醫,亦與顏旭男之不治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
當然了,畢竟法律上的定義總是非常嚴謹,所以合議庭要如此認定顏父沒有過失責任那我也可以接受。但問題就是,

請問一下,如果合議庭在顏父的過失責任認定上是如此嚴格的話,那又為何在陳同學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點上,卻又是如此自由心證到恣意無邊,輕慢草率到無以復加的程度呢?!

我真的很不想罵髒話,所以我只能說,如果三審看到這樣的判決全文後,還膽敢駁回陳家的上訴,維持二審原判的話,那我真的可以保證,接下來就是相關團體機構會因此舉行更大規模的示威遊行與抗議,讓這些法官們及顏家,更加切身地明白這個社會對其之不屑與深惡痛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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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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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29, 05:25 PM #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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